关于印发《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11-14 16:45
本院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治庸问责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务车辆使用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公务车辆是指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及人民法庭所配置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院领导用车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各部门所配公务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执行局长对部门所配置的多台公务车辆管理负总责,执行局执行组长为直接管理人。

    第三条  公务车辆一律公用。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所有警用车辆一律停放在院机关院内。特殊情况需用警车的,报告院长批准后使用,需用民用车辆的,报分管院长批准。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车辆管理人罚款200元,全院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组检查曝光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车辆管理人罚款500元,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警用车辆禁止停放在餐饮、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车辆管理人罚款200元,全院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组检查曝光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车辆管理人罚款500元,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严禁酒后驾驶。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对车辆管理人罚款500元,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免去职务(包括行政职务或审判职务)。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樊城区、襄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和本区范围内工作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上述区域以外使用车辆的报分管院长批准,超过2日以上的,报院长批准。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车辆管理人及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借用车辆的,一律报院长批准。违反规定的,比照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车辆管理人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经济责任一律由车辆管理人及使用人共同负担,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应主动向纪检组监察室、司行科报告事故所发生时间、地点、责任、损失等情况,以备考核。凡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上级检查组曝光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无事故的单位,年底考核给予相应奖励。以上罚款个人部分从年终各项奖励金中扣除,单位部分从部门经费中扣除。

    第十条  院机关需集中使用各部门车辆的,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公务车管理规定行为的,比照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内容,给予车辆所属单位、车辆管理人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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