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7-27 16:39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级维稳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完善三级联动机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这一法律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司法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积极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类型的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行政机关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法院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相互衔接,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大开方便之门。

   (二)依法、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坚持自愿申请、依法审查、就近办理的司法确认工作原则,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便捷、高效予以办理,通过司法确认工作,引导辖区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后主动选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进行平等协商,平和调解,让调解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首要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将司法确认工作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完善三级维稳机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明理讲法、释疑解惑的工作力度,更加自觉地将司法确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筑牢辖区维稳联动工作机制。

    三、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力度。一是成立襄州区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区综治委牵头,成立由区领导和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维稳办、区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法院设立办公室,负责司法确认工作的日常事务。二是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制定全区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全力予以推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一项利民护民的新举措。各镇、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安排部署,引导群众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寻求司法保护,为消弭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筑牢根基。

   (二)强化法院、司法局与各类调解组织和机关的相互协作配合。区法院、区司法局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启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区维稳办、区工会调解中心、区交警大队、各行业协会、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调解职能的单位,要在区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搞好各类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衔接,对司法确认工作予以配合与支持。特别是各镇党委要向辖区基层调解组织明任务、提要求,抓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三)将司法确认工作纳入综治考核体系。区司法局和法院分别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案件业务档案,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时,将全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率纳入各镇综治考核指标,对各镇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率高于70%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加分,低于70%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减分。

   (四)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确认工作的定期联系机制,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定期组织辖区涉司法确认工作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深入研究司法确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司法确认工作进度,探究司法确认工作方式方法,认真总结经验和举措,对全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涉司法确认工作单位要善于总结司法确认过程中好的做法,及时发现问题,为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准确决策提供依据。要畅通信息渠道,对改革中的典型案例、重大事项、经验做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反馈,做到信息上下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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