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冬兰等诉徐武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3-05-28 17:39

徐武叶:

   关于方冬兰等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赔偿方冬兰赔偿款48141.68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30元。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