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法院审判责任制和审判管理责任制

2012-05-15 16:16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明确承办法官及审判长、合议庭、庭长、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履行审判责任和审判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承办法官和审判长责任

    第一条 承办法官是案件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办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承担责任。

    第二条 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办案程序负责,并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条 下列情形由承办法官承担全部审判责任:

   (一) 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字的;

   (二) 审理、执行程序不当的;

   (三) 案件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四) 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上诉后发回重审或再审的;

   (五) 其他应当由承办法官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案件在认定证据和事实上存在错误,或二审、再审以事实不清改判、发回重审的,由承办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庭长承担审查失当的次要责任。

    第五条 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向院领导汇报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判长应督促、协调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安排庭审,进行审理前准备,并主持庭审和调解。

    第七条 审判长主持合议庭评议,督促合议庭成员履行合议职责,把好案件合议关。

    第八条 审判长应督促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及对送评,涉及上诉的,及时将卷宗移送市中院。

                                   第二章 合议庭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审判案件,依职权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裁判质效负责。

    第十条 合议庭的职权为:确定案件审理方式并进行审理,认定案件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性质,适用法律法规并决定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议: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妨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最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庭长、分管院领导要求对评议意见进行复议或对法律文书予以完善的,合议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和完善文书。

    第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第十六条 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后,应形成合议庭明确结论。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

    第十八条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必须以开会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电话合议、口头合议等方式进行合议。

    第十九条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的评议结果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实体处理错误导致的违法审判,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中坚持正确意见并记录在卷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送审稿签名处签名,并注明送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向庭长及分管院领导报批裁判文书时,应附合议庭笔录,经审批委员会讨论的,应附审判委员会笔录。

                                  第三章 庭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庭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是本部门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庭长应当掌握本部门全部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每件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合议庭参考。

    第二十四条 庭长应认真审核签署法律文书。庭长签署法律文书时,应检查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完备,庭审(听证)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笔录是否详尽、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法律文书;符合要求的,注明“信息已录入”字样。

    第二十五条 庭长在审核法律文书时,同意合议庭处理意见的,必须明确写明“同意合议庭意见”;不同意的,应将不同意的理由和自己的意见写在送审单上,并可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自己意见的,庭长应将法律文书送分管院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庭长作出签发或不予签发法律文书意见的时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庭长对本部门审判工作疏于管理导致出现违法审判的,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庭长擅自改变合议庭意见或指令合议庭作出错误裁判的,应负主要责任;修改法律文书不当或与合议庭成员一起坚持错误意见的,应负共同责任。

                                第四章 分管院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执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审执任务,检查、督促、监督分管业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管院领导在审核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坚持意见的,分管院领导如仍有异议,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分管院领导对送签的法律文书应认真审阅,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法律文书错漏较多、处理结果不当或其他问题的,可不予签发,但应当签注相应理由。

    第三十一条 分管院领导作出签发或不予签发法律文书意见的时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分管院领导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分管院领导因工作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分管的审判工作出现违法审判的,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管院领导和庭长对案件提出不同意见,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的,审判责任由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领导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但应当记录在卷备查。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方案,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作出。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秘书、列席人员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法官及审判长、合议庭、庭长、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各项规则,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法官及审判长、合议庭、庭长、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襄阳市中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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