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2012-04-18 16:09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审判和执行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统一案件评查尺度,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由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管办)负责行使。案管办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并向他们报告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

    第二条 案管办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评查标准履行评查职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纸质卷宗评查与网上评查相结合,并在网上录入评查情况。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诉讼文书、笔录、票据等。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案管办对下列已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实行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再审、申诉复查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第八条 案管办对下列已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实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介入调查的案件;

   (四)院领导指定案管办重点检查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管办对下列已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实行专项评查:

   (一)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执法尺度不统一、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关注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要求专项检查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和执行局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月报结的案件报送案管办评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期送评:

   (一)上级法院调卷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期送评的。

    第十一条 案管办每月从各部门报评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五件案件报院长评查。院长评查发现的问题,可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限期整改,也可直接通报;问题严重的移转监察室介入调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向案管办报评案件前要加强自查,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有上访可能的案件、集团诉讼的案件及其他机关或部门可能会调阅的案件,要逐页检查,卷宗中需要完善的项目要补充完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向案管办报评的案件应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案件和执行程序完结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已提起上诉的案件、还未过上诉期限的案件及执行中止的案件不应报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向案管办报评案件时,应附案件清单,同时附《个人审理执行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案管办对案件进行评查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进行通报,不再将评查结果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案管办。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实行评查百分制,满分100分。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得分80--94分的为合格案件,得分60--79分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案件。

    第十七条 案管办在案件评查后未发现有扣分情形的,将考虑卷宗整体印象、装订是否整齐、卷内表格是否填写完整、字体是否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等因素进行打分。

    第十八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扣50分:

   (一)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以中院通报为准)。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经院领导批准, 可不作为不合格案件处理;

   (二)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的;

   (三)对无管辖权的案件,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或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擅自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

   (六)引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

   (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但案件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十)案件被确认为需进行国家赔偿的;

   (十一)超期审理或超期执行的;

   (十二)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涉案部门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由涉案部门向该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分管院领导同意涉案部门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案件评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案件评查通报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部分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建立点评或讲评制度,由分管院长或案管办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或讲评,增强审判人员的质效意识。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一次的优秀卷宗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均应从案件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即经评查确认为优秀的案件)的案卷中产生。

                        二、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一)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严重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

   (二)漏列诉讼当事人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

   (四)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未向当事人送达廉政告知书或案卷中未反映廉政告知书送达情况的;

   (六)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七)庭外和解期间超过一个月的(院长批准庭外和解的除外);

   (八)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未经批准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

   (九)诉讼费用应当减半收取而未决定减半或者不应当减半收取而决定减半,以及其他不依法处理诉讼费用的;

   (十)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或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

   (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

   (四)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

   (五)合议笔录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

   (六)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

   (七)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保全手续不完备的;

   (九)延长审限和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案件报批手续不全的;

   (十)经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

   (十一)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案件信息录入不全的。

    三、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一)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严重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向当事人送达廉政告知书或案卷中未反映廉政告知书送达情况的;

   (四)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五)漏判自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自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辩护人、代理人手续不完备,或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

   (三)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被告人未按指印的;

   (四)合议笔录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

   (六)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

   (七)延长审限和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案件报批手续不全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手续不完备的;

   (九)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案件信息录入不全的。

    四、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一)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

   (二)未向当事人送达廉政告知书或案卷中未反映廉政告知书送达情况的;

   (三)终结或中止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四)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违反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未经批准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执行费用的;

   (六)违反执行款物交接管理规定的;

   (七)执行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手续不完备的;

   (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执行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

   (五)评议笔录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

   (六)中止执行、扣除执限手续不完备的;

   (七)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的;

   (八)采取罚款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手续不完备的;

   (九)执行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案件信息录入不全的。

    五、法律文书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出现关键性错误的扣30分。

    第三十条 法律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法律文书的首部名称错误的;

   (二)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或漏列诉讼参加人的;

   (三)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

   (四)未按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案由的;

   (五)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准确,或归纳当事人的诉辨意见和争议焦点不完整的;

   (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

   (七)裁判理由阐述不当的;

   (八)裁判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导致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法律文书出现错漏字或标点符号不当等一般性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卷宗质量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卷宗装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编页码或编写页码错误的;

   (二)未按规定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的;

   (三)装订顺序不当,或有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的;

   (四)卷宗夹有金属物的;

   (五)封面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

   (六)目录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的;

   (七)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

   (八)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不规范的。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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