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案件信息录入办法

2012-01-05 16:05
    为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规范案件信息录入制定以下办法:

    一、全院所有干警均应在上班后的第一时间打开电脑,进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补录案件信息,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应及时处理分案、审批等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负责人每日都要登陆邮件系统,查看是否有新邮件,做到及时签收并 点击发送回执。

    三、各人民法庭应在收到案件后七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对超过七日未立案的,立案庭不予立案。对因立案人员把关不严,影响我院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的,由立案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四、立案庭对经审查应予立案的各类案件,应于决定立案的当天将立案信息完整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分给相关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办理。

    五、各庭负责人对新收的案件应认真审阅,发现错分的案件,应及时退回立案庭处理;对属于本庭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三日内及时分配给相关承办法官办理。

    六、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对照《法院审判系统数据填写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案件信息,尤其是与绩效考核指标有关联的基础数据,应作为必填项录入。

    七、承办法官添加庭审组织时应注意案件有无陪审员参加,对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应录入陪审情况。

    八、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报庭长审批,并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内在软件中填写转换信息。

    九、对于应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报批的当天及时在软件中向分管院长或院长发送报批延长请求。

    十、对因法定原因需要中止的案件,应在法定中止事项发生的当天及时添加扣除审限事项。

    十一、所有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均应录入系统中。承办法官制作法律文书应使用Word制作文书,并遵循有关规范要求。与案件有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文书必须完整地录入到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以满足后续案件审理、案件评查、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需要。承办法官须确保录入电子文档与最终印制文书内容上的完全一致性。

    十二、案件审理完毕,承办法官应在软件中详细填写结案项目,并检查所有需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在确定案件信息全部录入完毕后保存信息并根据提示报案管办审批。

    十三、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办结后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到案管办核销案件,无法律文书的也可持撤诉笔录、调解笔录、结案证明等能够证明结案的材料核销。

    十四、承办法官办理完报结手续后,裁判结果或结案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有变动,可持相应材料报案管办负责人审核,由网管人员对该案结案信息予以变更。

    十五、网上报结的案件应于当月交案管办评查。案管办对系统中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同步评查。

    十六、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检查数据备份,除在服务器本机备份外,还应定期将备份文件存储在另一台服务器上,并定期刻盘保存。

    十七、案管办负责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督查。对于通过该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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