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一二年度审执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04-26 15:43
本院各部门:

    本院《二○一二年度审执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度审执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为科学评价审执部门工作绩效,提高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指标

    第一条 本院审执部门绩效考核对象为院机关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

    第二条 院机关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分开进行考核,分别排名。

    第三条 张湾法庭参加院机关业务庭考核排名。

    第四条 民四庭、立案庭、执行局只计算得分,不参加排名。

    第五条 对审执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分公正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三大类共计20项。

    第六条 各业务庭考核指标分别为:立案庭4项,执行局9项,审监庭12项,刑一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及张湾法庭14项,刑二庭16项,各法庭18项(详见附表)。

    二、分值计算

    第七条 各业务庭绩效考核指标分值合计满分为100分,所有指标在所设分值基础上不奖分,扣分扣到该分值的一半为止。

    第八条 “立案变更率”的基本值确定为4‰,不允许值为10‰,达到10‰扣除该分值的一半。

    第九条 “案件陪审率”的分数由案件陪审率乘以分值得出。

    第十条 “案件信息录入率”的计算方式为:实际审结的案件数与审判管理软件录入的案件数相减之后除以实际审结的案件数,审判管理软件录入的案件数多于实际审结的案件数的,亦应扣分。

    第十一条 “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仅审监庭设有分值,计算方式为:再审审查询问(听证)数除以再审审查结案数。

    第十二条 “改判发回率”的基本值确定为9%(改判发回案件数占上诉案件数9%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扣1分。只有一件改判发回案件且按9%的基本值扣分超过3分的,扣3分为止;只有两件改判发回案件且按9%的基本值扣分超过6分的,扣6分为止;三件以上改判发回案件按基本值9%计算。

    第十三条 “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的计算方式为:法定期限内立案数除以立案总数。

    第十四条 “简易程序适用率”的计算方式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除以结案总数。

    第十五条 “当庭裁判率”的计算方式为:当庭裁判案件数、调解结案数、撤诉结案数之和除以审结案件总数。

    第十六条 “结案率”指标分数由“结案率”乘以所设分值。

    第十七条 “延长审限未结比”的计算方式为:延长审限未结的案件数除以立案数。

    第十八条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和“结案均衡度”的分值由审判管理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九条 “部门人均结案数”的基本值确定为每人(含书记员)月均结案2件,“法官人均结案数”的基本值确定为法官月均结案3件。法庭只设“部门人均结案数”。

    第二十条 “调解率”和“撤诉率”的计算方式为:调解结案数或撤诉结案数除以结案总数。刑一庭、刑二庭的“调解率”计算方式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以缓刑、管制、免刑等方式结案的案件除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有调解内容的单纯刑事案件总数(即可调案件)。

    第二十一条 “实际执行率”的计算方式为:执行完毕的案件数与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案件数之和除以执行结案总数。

    第二十二条 “执行标的到位率”的比例从网上获取,根据该比例乘以分值,即得出该指标的分数。

    第二十三条 “信访投诉率”的基本值确定为1%(即100件案件中有1件投诉案件可得基本分,多于1件的扣分)。对当事人赴市级以上单位上访投诉的,按赴市上访投诉1件折算1.5件,赴省上访投诉1件折算2件,赴京上访投诉1件折算5件计入所涉部门信访投诉案件数。违纪举报数纳入信访投诉数。

    第二十四条 “案件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部门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和“信访投诉率”十一项指标按部门排名先后确定分数,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逐级递减,最后一名得该分值的一半。

    三、数据提取

    第二十五条 考核指标的所有基础数据主要从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然后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中自动生成相关指数,通过指数计算出得分。

    第二十六条 “案件陪审率”、“部门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调解率”、“撤诉率”和“信访投诉率”的基础数据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庭每五件行政非诉案件折算一件正常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在计算“结案均衡度”和“案件陪审率”两项指标时,一件行政非诉案件仍作为一件正常行政案件。

    第二十八条 审监庭对涉诉信访、领导交办及其他案件进行复查后有复查结论的案件作正常案件统计。两件复查案件(以案件有院长签发的意见为统计依据)算一件正常案件(暂定)。

    四、加分和扣分情形

    第二十九条 部门受到全国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分;个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对部门加2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对部门加1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对部门加0.5分。   

    违反案件审理各阶段规定的,一次扣相关部门1分,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扣相关部门5分。

    第三十条 各责任部门未完成论文调研任务的扣0.5分。完成论文调研任务并获得奖项的,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中的加分项目,以相关表彰通报、证书等为依据,由政治处负责认定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各人民法庭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巡回审判,未完成基本数的,扣1分。巡回审判以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或照片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案件经评查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每件扣所在部门1分,被确认为基本合格的,每件扣所在部门0.5分。

    第三十四条 案件未经审批而超期审理或超期执行的,每件扣案件所在部门2分,超期未结而导致当事人上访或上级机关追究的,每件扣案件所在部门3分。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或执行期限的案件,每件仍要扣案件所在部门0.1分。

    五、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判绩效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案管办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和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监察室查明情况后报院党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判绩效考核得分和排名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院党组决定实行一票否决:

    (一)部门负责人或一般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本院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不力或违法审执造成恶劣影响的(含重大网络突发事件);

    (三)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九条 审判绩效年度考核前三位的机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对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机关推荐为表彰对象,同时在干警年度立功、授奖名额上予以倾斜。排名后两位的机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一般不予评选先进或向上级机关推荐表彰。

    连续两年排名前三位的机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将对部门负责人考虑予以重用。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机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将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免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考核中如发现有指标设置不合理,院党组可做适当调整。  

    附件:

    1、《襄州区人民法院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分配表》

    2、《襄州区人民法院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分值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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