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票决案件的规定

2012-03-07 15:26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审委会委员自由、真实地发表意见,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促进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现结合本院实际,对审委会讨论的部分案件实行票决作如下规定:

    一、审委会票决案件,在审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讨论后,对处理结果进行表决时进行。

    二、审委会实行票决的案件范围:

    1、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案件;

    2、拟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3、审委会认为其他需要实行票决的案件。

    三、审委会委员票决案件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一人一票,讨论决定应以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一致票决意见为准。

    四、审委会票决情况当场唱票,监票人由审委会主持人随机指定两名委员担任,审委会秘书为唱票人并记录票决结果。

    五、实行票决的案件,书记员在制作审委会笔录时应当记入笔录。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