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委会票决案件,在审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讨论后,对处理结果进行表决时进行。
二、审委会实行票决的案件范围:
1、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案件;
2、拟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3、审委会认为其他需要实行票决的案件。
三、审委会委员票决案件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一人一票,讨论决定应以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一致票决意见为准。
四、审委会票决情况当场唱票,监票人由审委会主持人随机指定两名委员担任,审委会秘书为唱票人并记录票决结果。
五、实行票决的案件,书记员在制作审委会笔录时应当记入笔录。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