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刑十五年!襄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件

2024-06-26 09:22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襄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件,14名涉案被告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不同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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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石某某、邹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3.44克,咖啡因0.21克。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违禁品予以没收。


案例二

被告人付某等十二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付某先后19次向贩毒人员余某某、陈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获取毒资总计2.38万元,并容留贩毒人员余某某、陈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23年3月25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先后13次向贩毒人员卞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获取毒资总计3.6136万元,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余某某用其母亲的账户接受上述毒资。被告人陈某等十人也有向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收取毒资。

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等十二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付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贩卖毒品10克以上,还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鉴于付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毒资,情节严重。鉴于余某某有立功表现,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等十人也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彭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18日、同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分别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次,共收取毒资10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202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本案的漏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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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之害猛于虎,祸害家庭毁人命,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实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切莫侥幸尝试,沾染毒品悔恨终身。



下一步,襄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多维度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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