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限管理和审限预警的若干规定

2012-03-05 15:19
    为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现就审限管理和审限预警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案件以收到符合起诉或者申请条件的起诉书(状)或者申请书等材料的时间为收案时间,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下列情形,收案时间、立案时间区别对待:

   (一)改变管辖的各类案件,以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为收案时间,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所有抗诉案件以收到抗诉材料及原审卷宗材料的时间为收案时间,并在五日内立案;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再审裁定送达生效并收到原审卷宗材料的时间为收案时间,并于次日决定是否立案;

   (四)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以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需要调取的原审卷宗材料的时间为收案时间,并于次日立案。

    二、收案时间要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作为必填项如实填写和录入。

    三、应正确区分收案、立案和受理。收案是收到待立案的案件材料;立案是要正式编排案号,纳入案件管理;受理是将案件立案后移送审判或执行。收案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否则将影响“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的考核指标。

    四、审理期限是从立案次日起到审理结案之日止的期间。结案日期是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法律文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结案日期遵守下列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日期;

   (二)委托送达的,以委托送达函发出之日为结案日期;

   (三)公告送达的,以对外委托公告之日或者直接发布公告之日为结案时间;

   (四)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五、刑一、刑二庭在收到刑事案件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三)因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决定延期审理的一个月的期间;

   (四)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六、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在收到民事案件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立案庭对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结时,应及时转换程序,并补收案件受理费。

    八、各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审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的期间;

   (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三)处理与外地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四)需要进行勘验、审计、鉴定、评估和资产清理的期间;

   (五)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院长应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案件承办人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市中院。

    九、行政庭在收到行政案件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报省高院批准。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二)处理与其他法院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三)需要进行勘验、审计、鉴定、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四)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十、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在收到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十一、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办理的执行案件非因法定事由,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一)需要进行审计、鉴定、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二)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四)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审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十三、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除应以纸质审批单报批外,还应在审限届满前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延长审限的申请严格把关,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量,降低考核指标中的“延长审限未结比”。

    十四、距离审限5日以上不足30日的案件和距离审限不足5日的案件,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发出审限预警,各部门负责人应予以关注,并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在审限内结案。

    十五、案管办每周五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和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通报,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部门。对超审限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网上处理;每周通报的超审限案件较多的,将在审判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十六、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超审限案件一律确认为不合格案件。对超审限案件,取消案件承办人和案件所在部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十七、各部门应尽量减少案件的审理、执行天数,对正在审理中的延期、中止、鉴定、拍卖、公告、转换程序等情形,要及时在网上处理,防止审理、执行时间流失,以提高“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和“平均执行时间指数”。

    十八、各部门应重视“结案均衡度”的考核指标,保持工作进度的平衡,力求每月收结案件数相当。

    十九、案管办每周五对各部门的“结案率”指标进行通报,并按结案率高低进行排名。

    二十、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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