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律文书制作及预检纠错的若干规定

2012-03-06 15:16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层级管理职责,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努力减少法律文书差错,维护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依法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决定书。

    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各类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不得改变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

    三、法律文书制作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结构严密、说理透彻、层次分明、用语规范、文字精练。

    四、法律文书的撰写、审核、签发、校对按照法律及本院规定的权限执行。未经签发不得用院印。

    五、法律文书事实部分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行为过程、情节和结果等要素。表述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同时,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六、法律文书应注重阐明事理、情理和法理,力求系统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法言法语与通俗语言相结合。

    七、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4号)《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八、法律文书主文表述应准确、具体、完整、不产生歧义,具有可执行性。

    九、法律文书的尾部应准确完整写明诉讼文书样式要求规定的各种要素,尾部的年月日为具有签发权限的院、庭长签发的日期。

    十、法律文书由承办人撰写,庭长审核,院领导签发,承办人与书记员校对。

    十一、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送审稿签名处签名,并注明送审时间。

    十二、庭长应认真审核签署法律文书。庭长在审核法律文书时,要进行阅卷,包括错漏字甚至标点符号都要严格把关。

    十三、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作出签发或不予签发法律文书意见的时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责任由承办法官承担。

    十五、对法律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庭长、分管院领导,因审查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分管院领导在签发法律文书时,应在裁判文书改动文字所在页面和判决主文所在页面签署自己的名字,以确保最终裁判结果与院领导的意见完全一致。

    十七、院、庭长修改数次的原稿,案件承办人应选择最后的修改稿作为法律文书原本入卷,其他修改稿也应装入副卷。

    十八、案管办在评查案件时,对法律文书关键性的错误要予以通报,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律文书差错也要通报,并对承办人予以处罚。

    十九、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活动,并把院领导和案管办发现的瑕疵文书予以通报,促使案件承办人增强文书质量意识,减少和杜绝差错。

    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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