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改判、发回案件介入调查制度

2012-03-06 15:12
    为进一步提高本院案件质量,降低改判发回率,确保司法公正,按照省市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改判、发回案件介入调查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统一由案管办登记备案。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从上级法院自行领回的改判、发回案件应及时将卷宗转案管办。

    二、案管办在收到改判、发回案件卷宗的当天,将改判、发回情况反馈给案件所在庭室负责人。庭室负责人应责成案件承办人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一审审理情况、与中院沟通情况、二审处理情况,并分析改判、发回原因及一审存在的问题,是否有调解可能,中院能否不按改判、发回案件统计等内容。

    三、改判、发回案件自查报告应分别送案管办和监察室备案。

    四、案管办应结合自查报告认真翻阅改判、发回案件卷宗,分析二审改判、发回的原因,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阅。

    五、院长对每一件改判、发回案件均予以关注。院长在审阅案件卷宗、承办人自查报告及案管办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改判、发回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通报制度。一段时期同一部门或同一类型案件改判、发回较多的,也可集中予以通报。

    七、问题较多的改判、发回案件,对案件承办人和所在庭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移转监察室处理。

    八、监察室在对改判、发回案件介入调查时,应在审阅卷宗、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约见各方当事人,掌握违法违纪线索,依照有关规定倒查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报院长处理。

    九、庭长、分管副院长应对改判、发回案件进行分析研究,针对问题狠抓整改。

    十、案管办每季度一次对改判、发回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对改判、发回案件情况及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十一、案管办将专项评查情况、监察室将调查处理情况每季度一次向中院监察室作出书面报告。

    十二、所有被中院在通报中确认的改判、发回案件,对个人扣除部分办案补助,并对部门扣除部分办案经费。

    十三、案管办每年一次对改判、发回案件进行集中统计分析,将改判、发回案件情况及原因予以通报;每两年一次对改判、发回案件的规律、特点、经验教训等作出归纳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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