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2-04-09 15:08
本院各部门:

    为准确、及时办理立案工作,防止有案不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规范立案管理,严防立案难问题发生,根据省、市法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机关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要严格按本院〔2010〕11号文件通知规定的职能分工进行案件办理,不得拖延立案和推诿办案。

    二、凡依据法律规定我院有管辖权,当事人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审理、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为由推诿立案。

    三、重大、敏感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纠纷的案件和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慎重审查,并将情况及时向分管副院长、院长报告,经讨论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原、被告一方为镇人民政府的案件,立案庭先向分管副院长报告,由分管副院长与相关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后,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庭负责本院所有审理、执行案件和信访案件的审查立案、立案登记工作,所有案件立案信息均应在网上进行即时录入。

    五、人民法庭受理审理、执行案件(张湾法庭执行案件除外)可以由法庭负责人决定先行收案,但应当按立案先后顺序获取案号,并在收案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立案庭办理审查立案手续,超过3日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立案庭负责统计并及时进行通报。

    六、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应至迟于立案的次日将立案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相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不得擅自退回。有异议的,报分管副院长决定。

    七、根据本院〔2010〕11号文件规定,对属于两个以上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审理范围的案件,由立案庭依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直接进行分案,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有异议的,报分管副院长决定。

    八、从2012年1月1日起,各人民法庭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须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并将立案信息录入执行内外网管理系统。

    各人民法庭应对本庭2012年3月31日前进入执行程序的未结执行案件进行一次立案情况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1日前报分管副院长和执行局。 

    九、严禁未立先审,未立先执,以结代立,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立案庭不得为以结代立案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确有必要立案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

    十、凡违反本院庭室职能分工规定,对属于本庭室管辖的案件不予立案,一经发现,在全院通报批评,对拖延立案受到上级部门通报和问责的,庭长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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