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法院五措并举规范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2012-05-10 09:36
作者: 张广宇 刘玉衡      浏览: 374
    近日,襄州区法院结合实际出台《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范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五项具体措施,保障对外委托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实行归口管理。该办法明确司法技术科为该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职能部门。审判、执行中需要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的,由司法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其他审判、执行部门无权自行对外委托。真正实现司法评估、拍卖启动权与委托权的分离,在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以及法院内部机构之间实现分权制衡,避免了委托评估、拍卖的随意性。

    二是成立遴选小组。由分管纪检监督的副院长任组长,一名专职审委会委员为副组长,司法技术科、监察室、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审理、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等为成员共同组成委托评估拍卖机构遴选小组,负责选定评估、拍卖机构。该院规定,每次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时至少有5名以上遴选小组人员参与遴选,参加人员应当场在《确定中标确认书》上签字,为遴选活动的公正、公开筑牢根基。

    三是规范信息发布。为确保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发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该院将这一职能从司法技术科分离出来,指定由案管办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管理员通知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采取电话通知及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对象为中院确定的所有中介机构,力求做到信息发布全覆盖,不遗漏一家评估、拍卖机构。

    四是严格选定程序。该院规定,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以抓阄的形式确定三家评估、拍卖机构为候选人,再由电脑随机确定一家为中标机构,然后由司技科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参加评估、拍卖机构选定的,该院及时将选择中介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五是提升工作质效。为确保评估、拍卖活动公正高效的展开,该院对评估、拍卖机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评估、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对现场进行勘验的,应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同一标的物经两次拍卖流拍的,应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原中标拍卖机构自动退出,不再参与本标的拍卖机构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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