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市法院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承诺》的通知

2012-02-17 16:15
作者: 刘玉衡  
本院各部门:

    现将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承诺》转发给你们,请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全市法院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承诺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四个襄阳”,推动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部署,为企业发展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市法院向社会郑重作出“一最一宽一严七零”等十项承诺:

    一、在平等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上实行“零差别”。对所有在襄阳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中小型、微型企业和创业者、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

    二、对危害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砖沙石霸、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破坏评估拍卖秩序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对法官妨害企业的行为“零容忍”。严禁法院干警在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越权办案、超管辖办案;严禁对企业吃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赞助或向企业拉赞助;严禁利用司法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然后严格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四、对损害企业发展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零容忍”。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监督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服务企业。通过审判、执行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五、审理涉企案件“最便利”。依法公正高效受理、审理、执行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对侵犯企业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交,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用。

    六、对企业创新创业中的错误行为“宽处理”。宽容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行为。凡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作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政策规定不明的,不作犯罪处理;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七、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控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慎用强制措施,确需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册、银行账户、企业财产、划拨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等强制措施,或确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经营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认真评估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风险,讲究执法方式和策略,并帮助企业做好稳定工作,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决定逮捕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所属人大许可或向政协组织通报。

    八、服务企业“零距离”。扎实开展“法官进企业、送法进企业”工作。在企业设立“法官联系点”,热线联系,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宣传法制,提供咨询。对企业法律服务需要有求必应。

    九、对法官违反“全心全意服务企业”理念的言行“零容忍”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追责“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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