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票决制度

2012-03-20 15:12
作者: 吴晓芳      浏览: 422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民主决策程序,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发生,襄州区法院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实行票决制。

    该制度对审判委员会票决的案件内容,票决适用的案件范围,票决的相关程序以及票决结果的具体形成等事项,均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票决的案件内容为实体处理结果,并要求票决案件应建立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规定了适用票决制的案件范围是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审判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实行票决的案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票决案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一人一票,票决情况应当场唱票,监票人由审判委员会主持人随机指定两名委员担任,审判委员会秘书为唱票人并记录票决结果。规定了经票决产生的决定应当以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一致票决意见为准。同时还规定,实行票决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在制作审判委员会笔录时予以注明。

    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在保证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上能够充分、自由、真实发表意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不仅杜绝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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