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系襄州区石桥镇农民,2005年12月8日,李某无证超速驾驶农用车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撞伤后逃逸,致李某某重型脑颅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月22日,李某到交警部门投案。同年4月12日,襄州区法院对李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年12月,李某某为后续治疗费用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襄州区法院两次判决李某应依法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3万元。
执行中,襄州区法院将李某的肇事农用车评估作价4000元抵给李某某,并从李某的一账户内划拨了630元后,穷尽调查手段也没有查到李某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而且被执行人李某为逃避执行,在刑满释放后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头部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加上后续仍须支付的大额治疗费用导致李某某家庭非常困难,其妻熊某一度不惜采用赴省进京等多种超乎寻常的上访方式表示不满,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彻底化解这一上访难案,襄州区法院一方面通过积极向区维稳领导小组汇报,每年从襄州区维稳基金中为李某某解决一部分资金;积极与区信访局、李某某所在的基层政府联系,为李某某全家解决了低保,争取危房改造救助款5000元;多方筹资垫款为李某某进行二次手术,多方面、多渠道的为李某某切实缓解、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随时向李某某通报,促使其理解并支持法院工作,不再因该案的执行问题到处上访等方式稳定李某某,为法院能够投入全部精力执结该案争取时间并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法院为该案成立执行专班,定期到各金融机构对李某的账户进行排查,对李某的住处进行调查,并利用春节等节假日突击执行。2012年1月20日(农历腊月27),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罗全忠再次安排执行转班当晚冒雪到李某住处突击执行,终于将回家过年的李某堵在家中。在查明李某常年在福建等地打工,有收入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李某拘留期间,法院通过不断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多次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做李某亲属思想工作等方式,促使李某深刻认识到拒不履行给他人、给社会以及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和危害,并最终促使李某决定多方筹款履行生效判决。自此,这一历时六年的进京访执行积案终于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