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不成反被“捕”,襄州一男子非法捕鱼被判刑

2022-08-29 14:52
来源: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钓鱼、捕鱼对许多人而言

是再平常不过的休闲娱乐活动

但是

在禁渔期内捕鱼

就得想想“刑不刑”了

……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7日11时许,姜某携带可视锚鱼器,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某村汉江江段使用可视锚鱼器捕鱼,在捕鱼期间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东津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可视锚鱼器一副,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2022年8月,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可视锚鱼器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呼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内陆水域,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不论数量或价值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汉江作为襄阳的主要水资源,其鱼类众多,与生态稳定息息相关。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养护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的不仅是渔业资源,也是对水生态系统的破坏。广大群众要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及时制止、举报偷捕、偷钓行为,为留一江清水、惠泽子孙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