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缺席 “代理妈妈”补位

襄州法院首邀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庭

2014-06-05 08:45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广宇 周敬泽    浏览: 491

圆桌审判席上,未成年被告人小李表现出些许的紧张,坐在他身旁的“代理妈妈”——襄阳市襄州区妇联代表用和蔼的眼神注视着他,安抚他紧张不安的情绪。6月4日,襄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小李抢劫一案,因小李父母不能到庭,为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该院首次邀请襄州区妇联女干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小李伙同他人来到襄州区一涵洞处,沿途抢劫两名妇女,抢得手机、银行卡等财物若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襄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小李系贵州人,已脱离家庭监管多时。案件开庭审理在即,其父母经法院通知无法到庭。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小李的合法权益,该院遂邀请区妇联干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

开庭前,区妇联代表对小李表达了关切之情,在对其家庭环境、成长背景等诸多因素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教育、感化和帮教。法官和妇联代表如亲人般的关怀和呵护,使小李深受感动,庭审现场当庭忏悔并认罪,希望法官给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链接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