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进一步彰显湖北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2024年5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发布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襄州法院案列《守护身心健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张某与肖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2022年12月,十五周岁的张某与同学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张某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张某小腿部位进行文身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张某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张某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并收取费用。张某文身被老师发现,张某父亲才得知此事。张某父亲遂带张某到医院清洗文身,经确诊张某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张某及其父亲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身时仅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查验张某身份证以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张某文身并收取费用,加之肖某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肖某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发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职业准入等。国务院2022年即发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控、防相结合的角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还细化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而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发布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本案作出文身店经营者返还文身费用,并承担部分清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