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增值悔卖房 滋事伤人受刑处

2012-06-20 09:52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吴晓芳    浏览: 710

   

买卖房屋本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可东津镇一李姓卖房户却在六年后吃起了后悔药,以“卖的是房屋,不是房屋下面宅基地”为由要求买房户返还。因索要出卖的房屋不成,李家子女李某便多次对买主在该宅基地上的建房行为予以阻止,并在建房工地寻衅滋事,随意毁坏财物、殴伤他人。6月20日,笔者从襄州区法院获悉,经过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近年来,随着襄阳市城区扩大,市区周边农村房产存在巨大的潜在增值空间。农村房屋交易变得频繁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纠纷。2005年春,东津镇一李姓人家将其位于襄州区东津镇上营村的3间土胚房屋以2500元价格卖给他人。买主随后拆除旧房,新盖3间平房。2010年10月,李家以“卖的是房屋,不是房屋下面宅基地”理由对买主提起诉讼,诉求返还宅基地。由于该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年12月李某撤诉。2011年春,买主欲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楼房,李家多次阻止。同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李家子女李某邀约数人手持铁锤、木棒来到买主建房工地,砸坏搅拌机,推倒已砌好的砖墙,殴打驱赶建房的工人。其中,致工人唐某胸部右侧第5、10、11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房主父子及工人姚某等人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及时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鉴于此,襄州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地随房走”是人们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的一种习惯性做法,法律对该做法处于认可态度。2005年李某一家与买主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数年后,当李某一家看到房屋增值的巨大空间后,对原本可得的利益垂手让人难以平衡,继而引发纠纷,直至发生刑事案件实属不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随着当前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分配出现震荡,面对得失我们应当摆正心态,守住诚信底线。物欲膨胀导致的内心失衡,终将使自己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