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襄州区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的6名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该6名被告人平均年龄28岁,最大的35岁,最小的仅有21岁,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等5人受赵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雇佣,在赵某、刘某开设的主要以“百家乐”方式聚众赌博的赌场兑换筹码、发工资、发牌、赔码和维持秩序。被告人张某将其自家房屋租赁给赵某、刘某开设赌场,每次赌局收租金800元。2013年3月15日下午,襄州区公安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10余人,收缴赌资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等6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或受聘从事赌场具体事物,或为赌场开设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鉴于该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
案件当庭宣判后,6被告人均表示,对该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