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跳楼身亡同伴疏于照顾判赔偿

2013-05-06 15:23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吴晓芳    浏览: 655

   

因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导致共同饮酒人醉酒并处于危险状况时,共同饮酒人便对醉酒同伴产生法律上的必要照顾义务,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后果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襄州区法院对一起醉酒跳楼坠亡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

2012年9月7日上午,刚离婚不久的王女士要约朋友周先生开车载其同行办事。午饭间饮酒,王女士醉。周先生开车载其回家,途中王女士吐酒。周先生带其到一酒店休息。下车时王女士说心里难受,周先生没在意。到酒店房间,周先生与王女士交谈,后发现王女士的包丢在车上,周先生下楼拿包,留王女士一人在房间。回来敲门,无人应答。周先生请酒店服务员开门,见房内无人,窗户开着,往窗外看,王女士已仰面摔在酒店三楼餐厅平台上,死亡。经侦查,王女士高坠死亡是自杀。为追索民事责任,王女士父母和未成年女儿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周先生与王女士同行饮酒致王醉的先前行为,导致周产生照顾和负责王安全的善良管理义务。周没有将王送回家中,在王表示心理难受时,也未留意其难受原因,而是将王带入酒店,并将其在醉酒状态下单独留在房间,随后坠楼身亡。王坠楼与周没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有一定关联性。据此,判决周赔偿王父母和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15%即6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