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七元就餐费发生口角,为争面子,便伙同他人到餐馆寻衅滋事,砸毁物品,砸伤餐馆老板。10月22日,随着从犯卜某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孙某为首的五名寻衅滋事人员全部受到刑事惩处。
孙某及其子、侄子、王某和卜某均系襄阳市襄州区人。2009年6月的一天中午,孙某与他人在李某所开的餐馆吃饭,共消费82元。结帐时孙某等人只愿支付75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孙某为挽回面子,打电话邀其侄子带人教训李某。其侄子即电话邀约孙某之子、王某、卜某等人。携带砍刀、砖块来到该餐馆,声称吃饭还敢要钱,便砸毁店内物品。餐馆老板谎称自己是打工人员,也未幸免被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致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毁损店内财物价值4250元。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花医疗费12901.40元。案发后,主犯孙某及其侄子、从犯孙某之子、王某、卜某先后归案。卜某归案前,孙某、孙某侄子、孙某之子、王某已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法官点评:为七元钱争执便大打出手,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实属不该,教训令人痛心。人与人在交往中,由于意见相左难免产生摩擦、碰撞,人生不是角斗场,退一步海阔天空,社会的进步需要和谐的音符,且不可为逞一时之勇而触碰法律的底线,终究害人害己。在运用法律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尤显迫切。